原告朱某
被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前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