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略),现住湖南省怀化市X村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身份证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谌某业,溆浦县龙腾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谌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上诉人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谌某业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谌某某与姜某某于1981年7月24日经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姜某丽,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姜某琴。1990年以前,谌某某、姜某某夫妻双方感情尚可。1991年双方因生活琐事闹矛盾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后谌某某经常外出。1994年,谌某某外出到辰溪县、怀化市X村X村等地后,两个小孩均由姜某某抚养,谌某某未尽相应的抚养义务。谌某某与姜某某分居至今已有16年。谌某某、姜某某现没有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务。2010年4月20日,谌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谌某某与姜某某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姜某某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谌某某与姜某某自愿离婚;
二、谌某某即日一次性支付姜某某补偿费x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谌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李东恒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金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