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意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第三人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上诉人陕西意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凡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意凡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王某,原审第三人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某某、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王某诉称:其与意凡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意凡公司为王某的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如约支付了工程款x元,但意凡公司却并未如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装修质量存在问题,王某就此多次向意凡公司提出并找当地工商所进行调解,均未有结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2、依法判令意凡公司赔偿因装饰质量所造成的返修费x元;3、依法判令意凡公司赔偿王某其他经济损失1904.49元;4、依法判令意凡公司赔偿衣帽间、衣柜装修损失2800元;5、依法判令意凡公司承担鉴定费9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意凡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王某与意凡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福源二期X号—2—6东户,装成装修面积为146平方米;户型为三室两厅两卫一厨,施工内容为预算表、预算表及有关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开工日期为2009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7月10日,合同价款为x元,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因乙方(即意凡公司)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合同还就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即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须付另一方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09年5月5日如约支付了工程首付款x元,2009年5月10日,意凡公司按期进行施工,2009年8月2日和2009年8月16日,王某分两次支付意凡公司工程款x元和3000元,计付工程款x元。合同履行期间因装修房屋地面有裂纹,经双方协商工程价款减少2000元即x元,后双方因装修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尚余2000元工程款未付。2010年1月21日,王某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0年2月26日申请对装修房屋的装修质量及返修费进行鉴定,经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鉴定:1、室内墙面涂料层起皮脱落属于原墙面抹灰层缺陷所致,电线管预埋及其他质量问题均属装修质量控制不到位;2、修复费用估算为x元。另查,王某与意凡公司在意凡公司制作的预算表上签字认可,预算表对装修房屋的入户花园、客某、阳台、主卧、主卧卫生间、次卫生间、客某、小孩房、餐厅、洗衣房、厨房、衣帽间、阁楼、露台的面积、材料单价予以明确,对装修价款也作了具体的预算,并附有材料工艺及说明。又查,2009年7月20日,王某与福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某的房屋内两间阁楼墙面起砂,装修腻子大面积脱落,福源公司赔付王某800元用于其自行维修。后王某与意凡公司协商,将800元给付意凡公司用于两间阁楼的墙面维修。2009年10月21日,因王某的房屋墙面装饰层大面积脱落,福源公司赔付王某4000元用于维修墙面。后因装修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未将4000元给付意凡公司维修墙面。2009年5月—12月,王某所装修房屋产生物业费1632.42元。2009年冬季暖气费906.90元。原审中,王某称福源公司赔偿4000元墙面维修费,是其与意凡公司、福源公司三方协商确认的数字,意凡公司坚持认为此事是王某与福源公司之间的事情,其不知情。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王某与意凡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合同签订后,王某如约履行了交付工程款的义务,意凡公司未如约按期交工且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意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王某请求解除与意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要求意凡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对于王某请求意凡公司赔偿返修费x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所属房屋室内墙面涂料层起皮脱落属于原墙面抹灰层缺陷所致,福源公司已赔付王某维修费4800元,王某将其中的800元支付意凡公司,作为维修墙面费用,剩余的4000元虽未支付意凡公司,意凡公司作为专业的装饰装修公司,应当预知王某装修房屋的墙面存在抹灰层缺陷,故意凡公司应赔偿王某装修房屋墙面抹灰层铲除重新处理及房间墙面涂料层刮刷处理修复费用。福源公司已赔付王某维修费4000元,应从意凡公司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故意凡公司应当赔偿王某返修费x元。对于王某请求意凡公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904.49元的诉讼请求,因意凡公司的原因致使王某无法入住所装修房屋,对此期间产生损失1632.42元,意凡公司应当赔偿。对于王某请求意凡公司赔偿衣帽间、衣柜的装修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意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陕西意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违约金5000元;二、被告陕西意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因装修质量所造成的修复费x元;三、被告陕西意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其他经济损失1632.42元;四、第三人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五、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王某负担280元,意凡公司负担750元,鉴定费9000元,由意凡公司负担。因王某已预交,意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王某9750元。
宣判后,意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王某是房屋装饰装修关系,其无义务对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意凡公司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意凡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王某已经按约支付了价款,但意凡公司至今尚未完成装修工程,亦未向王某交付,并已经撤离装修工地,故意凡公司已违约,应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王某违约金5000元。王某与意凡公司在履行装修合同期间发现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装修损失,遂由福源公司分两次向王某支付800元和4000元,王某已将第一次收到的800元支付给意凡公司,王某与福源公司均称两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有意凡公司参加,虽然意凡公司否认参与协商,但王某没有装修经验以判断损失数额,而赔偿是在装修期间发生,主要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装修返工损失,并且第一次赔偿的金额已经由王某支付给意凡公司,第二次赔偿时王某于2009年10月21日出具的收条中也载明根据三方协商结果,其收到福源公司4000元,用于意凡公司维修墙面装修。根据以上事实判断,意凡公司应参加了福源公司和王某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装修损失的协商事宜。在福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项,且王某同意将该赔偿款支付给意凡公司的情况下,意凡公司应当履行其与王某的合同义务。故意凡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意凡公司应当在扣除福源公司支付的4000元后,赔偿王某的装修修复费用x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意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段红军
审判员张如领
代理审判员张鹏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