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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王某乙、王某丙与河南省温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王某光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王某光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王某光之女。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温县X街X路北。系死者王某光之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温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院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王某乙、王某丙与河南省温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孙某、王某乙、王某丙于2009年9月25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09)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王某乙、王某丙与河南省温县中医院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以及王某乙、王某丙、孙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丁,上诉人温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裴某某、陈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09)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某梅

审判员路林

代审判员范炳鑫

二0一一年十月月十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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