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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粮油市场后,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吉(特别授权),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未到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吉,被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4日,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某购买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怀化湖天大道旁锦绣湘维X幢二单元X号商品房,总价款x元。合同就房款的支付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都做了约定。2007年12月30日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交房。2009年1月,周某就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房向某院提起诉讼,此案经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嗣后,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周某违约,要求周某支付逾期收房违约金,及对合同原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向某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周某补偿逾期收房违约金100元给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互不追究;

二、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刻生效;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周某负担100元,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某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魏林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向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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