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封丘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07)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以原审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7)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王云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