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覃某某与被上诉人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叶某某向本院提供沅陵县公安局2010年9月日出具的证明“上诉人覃某某已于2010年月日死亡”。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