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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诉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XX,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蔡XX,女,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因双方存在争议,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秦XX补偿金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秦X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1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利英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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