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蔡XX,女,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因双方存在争议,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秦XX补偿金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秦X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1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利英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