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孙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北京某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x.1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8元,由原告北京某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