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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诉欧某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328号

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欧某耀红,男,30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宁远县X镇X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欧某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以被告欧某耀红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欧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谭国勇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奉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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