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又名苏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省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X号村民,住(略)。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孙某承包了志丹县城南过境堤防工程的帮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与原告某某达成砂子买卖协议,由原告为其工地供应砂子,被告共欠原告购砂款x元,后给付了1700元,下欠8300元经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下欠购砂款8300元及该款从2009年1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限被告孙某于2011年11月18日前给付原告苏某(苏某)8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