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某(又名楚X),女,32岁。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43岁。
被告:雷某某,男,32岁。
原告楚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稳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楚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不休。本以为有了孩子,会缓和一下夫妻之间的紧张气氛,但事实绝非如此,被告非但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随着婚生子老大雷某某、老二雷某某、老三雷某某的出生,被告常因琐事无事生非,对原告又咬又掐,非打即骂,大打出手。原告妇科疾病日渐严重,向被告要钱治病却不给,而被告却拿着成千上万的钱去赌博、买彩票,把钱挥霍完后,又去借债挥霍。为此,被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多来,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偶尔还去原告家闹事,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雷某冉、雷某赋、雷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雷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9日在河南省民权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长子雷某某于2004年农历八月二十四出生,次子雷某某于2007年农历十月二十九出生,三子雷某某于2009年农历三月十二出生。。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交流,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在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第一次起诉后,原、被告未在一起生活,双方夫妻关系不但没有改善,而且还恶化,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解决。
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医院检验报告单、生活花费明细单、被告收入单、照片、离婚协议书、陈玉婷出具的证明材料、银行汇款条等证据,证明被告不尽丈夫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三子,且原告认可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还可以,原、被告之间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同时,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近八年,应该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予以珍惜。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之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增进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夫妻感情和好、家庭和睦还是有一定希望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楚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丁稳静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