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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等十人聚众斗殴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于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3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卜某某,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一×,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李某某、张某乙、卜某某、张某丙、孙一×、周××、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杨某丁、杨某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

2010年3月份,被告人孙一×、周××及孙××、连××(二人均被取保候审)等人在中牟县X镇X村北省军区靶场内承包了建设仓库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前杨某村民多次围堵工地大门,阻挠施工。2010年4月20日上午,时任前杨某村主任的被告人杨某甲和村支书刘××带领多名村民到镇政府上访,工程承包人被告人孙一×、周××等人为了顺利施工,被迫答应以不合理价格让杨某甲、刘××为工地送砖,部分村民看到该情况后,又围堵工地大门,阻挠施工,不听杨某甲、刘××的制止。2010年5月19日下午,刘××、杨某甲向孙一×、周××等人提出找人来施工工地“吓唬”一下堵门的村民,后孙一×给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说明意图,当晚刘某某又和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到中牟县X镇施工工地附近一饭店和杨某甲、孙一×、周××等人进行商量,刘某某让李某某、张某丙召集人员到施工工地维持秩序,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乙找到被告人卜某某等人,要求召集百十人,张某乙租了车辆,商定次日早上在郑州市X路聂庄集合后到中牟县X镇孙一×的工地去。2010年5月20日上午,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卜某某、张某丙带领被纠集人员近百人,统一戴白手套,分乘八辆面包车到郑庵镇前杨某的施工工地大门口,欲将围堵在该大门口的前杨某村民强行拉开,村民不离开,李某某、张某乙等人遂与村民发生拉扯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致被害人杨××、张××、杜××、韩××、刘××、王××、杨某源受伤。经鉴定,杨××、张××、杜××、韩××、刘××、王××、杨某源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一方已得到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施工方支付的佣金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张××、杜××、韩××、刘××、王××陈述,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卜某某、张某丙、孙一×、周××、刘某某供述,证人孙××、连××、董××、陆××证言,法医鉴定书,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现场勘查材料,扣押笔录,领条等证据证明。

(二)强迫交易罪

2010年4月底,刘××及被告人杨某甲到其村北被征用的省军区靶场,欲承揽孙一×、周××等人在该靶场内承建仓库的工程,孙一×、周××等人不同意,二人遂煽动村民到施工工地推倒部分围墙,围堵大门,阻碍工地正常施工,后施工方被迫同意刘××及杨某甲往靶场工地提供砖头,并以每块砖头高于市场价一分钱的价格予以收购,截至2010年5月中旬,交易额共计10万元。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0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丁、杨某戊伙同本村村民杨某×、杨某山、杨某×(三人均已被起诉)等人,因不满其村北省军区靶场施工,于当日将该靶场西侧围墙推倒80米。经鉴定,被推倒围墙价值x元。案发后,前杨某村民已将被推倒的围墙恢复原状。

上述(二)、(三)起事实有被害人孙一×、周××、孙××、连××陈述,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杨某戊供述,证人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陈××、周一×、杨某×、杨某×、杨某一、李××、杨某二、刘××、杨某三、杨某四、单××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孙一×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周××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某丁、杨某戊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扣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上诉称,原判决认定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某甲上诉称,原判决认定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杨某甲虽案发当天未到现场,但其是犯意的提起者,并两次与孙一×、周××等人预谋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孙一×、周××、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中的供述,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卜某某、张某丙、孙一×、周××、刘某某纠集多人,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致7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杨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推销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杨某丁、杨某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琳

审判员杨某林

审判员王素琴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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