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庞某某诉被告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43号

原告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任文,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水泥预付款x.8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水泥预付款x.8元。被告辩称,欠原告水泥预付款属实,因被告的财产已由资兴市人民法院进行保全,该款只能待法院对被告的资产全部处置完后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到被告处购水泥,原告已付全额水泥款,被告出具水泥提货卡给原告,至被告停厂,原告还有122.24吨未提。2008年11月28日经原、被告对帐,被告尚欠原告煤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水泥款x元,该款待资兴市人民法院对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全部处置完毕后统一兑付。

二、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财产保全费323元,合计602元,由被告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泽华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