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公诉机关诉被告人孙某隋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建平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建审刑重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以被害人刀伤不是本人所为,要求免除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朝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建平县X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凤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6日晚23时许,建平县X街X号台球俱乐部员工张某乙与相邻馄饨馆服务员李某闲聊,被告人孙某等酒后到此,以张某乙说话声音高为名,遂殴打张,张某乙被打后,向101国道方向跑,孙某伙同被告人隋某及王某甲(在逃)、王某乙(在逃)、丛某(在逃)追至国道边,再次对张某乙施以殴打,在殴打中,王某乙用刀将张某乙刺成重伤。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孙某、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辩解说被害人的刀伤不是他造成的,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对其量刑过重,希望从轻判决。

被告人隋某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晚23时许,建平县X街X号台球俱乐部员工张某乙(被害人,男,19周岁)与相邻馄饨馆服务员李某闲聊时,被告人孙某、隋某、王某甲(在逃)、丛某(在逃)、王某乙(在逃)等人酒后到此,孙某以张某乙说话声音高为名,遂与张某乙发生争吵并抡拳打张某乙面部,张某乙还手后,被告人隋某等人见孙某与人打架,便上前帮忙。张某乙见人多,便往101国道方向跑,被告人孙某、隋某和王某甲、王某乙、丛某追至国道边,再次对张某乙拳打脚踢。在殴打过程中,王某乙用刀将张某乙腹部刺伤。经建平县医院鉴定,张某乙腹部、头部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其中腹部伤害程度为重伤,头部伤害程度为轻微伤;张某乙腹部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隋某及王某乙等人共同赔偿张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李某陈述,书证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两份、住院病历、收某、调解协议、收某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隋某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既构成寻衅滋事罪,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2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钟骧

审判员韩某宾

审判员马桂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