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某、陆某某与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欠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陆某某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6日作出的(2008)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某某、陆某某于200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08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陆某某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于2009年4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于2009年4月15日归还吴某某、陆某某4000元,于2009年7月1日前还4000元,于2009年10月10日前还3893元。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于2009年4月15日已归还吴某某、陆某某400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通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叶发云

执行员杨某忠

执行员黄华强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禹荣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