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陆某某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6日作出的(2008)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某某、陆某某于200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08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陆某某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于2009年4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于2009年4月15日归还吴某某、陆某某4000元,于2009年7月1日前还4000元,于2009年10月10日前还3893元。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于2009年4月15日已归还吴某某、陆某某400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通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叶发云
执行员杨某忠
执行员黄华强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禹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