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5日和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静雯,现已5岁。2007年12月1日又生一男孩取名张靖宇,现已3岁。自从生了男孩后由于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加之照顾孩子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矛盾日益突显,有时被告甚至武力相伤,加之被告不思进取对家庭和孩子没有一点责任心,只顾自己吃喝玩乐。原告伤透了心,坚决要求离婚。抚养女儿。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一、结婚证一份;二、张马牧村委会证明一份,据此主张婚姻关系合法,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理由成立。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一、2011年4月25日被告之母的庭审笔录;二、被告母亲的答辩材料,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经庭审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1年农历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农历腊月12日典礼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女孩张静雯2005年农历9月6日出生,男孩张靖宇X年X月X日出生。两个孩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麦收后因生气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和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无下落。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家务事经常生气、吵架,且长时间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待被告有下落后另行处理。本院不予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王梦钦
人民陪审员刘大勇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马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