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瑞增,河南正义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
负责人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钢职工。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钢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分公司)、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瑞增,被上诉人安钢公司委托代理人葛某、郝某、上诉人建筑安装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葛某、郝某,被上诉人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立强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