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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某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XX(略)

委托代理人何XX,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某

人民陪审员黄国益

人民陪审员蒋振廷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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