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永飞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