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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汇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汇源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集团)与被告河南汇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瑞集团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刘某、被告汇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瑞集团诉称:2011年3月1日,天瑞集团与汇源公司签订一份《互相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在双方融资活动中实行互相担保,以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相互担保的原则是诚实守信、公平对等,提供足够担保能力,保证能力不足时,应提供股权质押或资产抵押;互相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天瑞集团于2011年3月15日为汇源公司在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0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而天瑞集团为汇源公司担保的同时,汇源公司没有对天瑞集团实际形成担保,为了降低天瑞集团的担保风险,体现公平、对等原则,汇源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给天瑞集团出具了一份《反担保书》,承诺未对天瑞集团承担担保责任前,将该公司持有的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质押给天瑞集团,用以对天瑞集团为汇源公司担保的反担保,以防止天瑞集团为汇源公司担保形成的风险。同时承诺此前未将上述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还承诺汇源公司有义务办理股权登记事项。之后,天瑞集团要求汇源公司办理股权质押时,汇源公司找理由推辞,不予办理。经查询才得知,汇源公司已于2009年5月份将上述股权质押给了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至2012年4月份。因此,汇源公司给天瑞集团出具的《反担保书》是一份有违事实的虚假承诺。综上,汇源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天瑞集团的合法利益。天瑞集团得知汇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763万元股权未进行质押,为使天瑞集团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请求依法判令汇源公司履行两份协议中约定的反担保义务,将汇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763万元股权全部质押给天瑞集团。本案诉讼费用由汇源公司承担。

被告汇源公司口头答辩称:对天瑞集团所诉事实认可,但汇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汇源公司同意天瑞集团的诉讼请求,将汇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763万元股权全部质押给天瑞集团,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事项。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天瑞集团与汇源公司签订一份《互相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在双方融资活动中实行互相担保,以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相互担保的原则是诚实守信、公平对等、提供足够担保能力、保证能力不足时,应提供股权质押或资产抵押;互相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等。根据协议约定,天瑞集团于2011年3月15日为汇源公司在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60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2011年3月16日,汇源公司给天瑞集团出具一份《反担保书》,约定汇源公司将该公司持有的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质押给天瑞集团,用以对天瑞集团为汇源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以防止天瑞集团为汇源公司担保形成的风险。汇源公司承诺此前未将上述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因偿还债务等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有损于天瑞集团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并承诺汇源公司有义务办理股权登记事项。《反担保书》签订后,汇源公司未按约定给天瑞集团办理股权质押,汇源公司持有的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已于2009年5月份质押给了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至2012年4月份。为此,天瑞集团诉至法院。另查明,汇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763万元股权未进行质押,天瑞集团已对该3763万元股权申请财产保全。

上述事实有互相担保协议、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团贷款担保展期协议书、反担保书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天瑞集团与汇源公司签订的互相担保协议和反担保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天瑞集团已按协议约定为汇源公司贷款履行了担保义务,汇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反担保义务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天瑞集团办理股权质押。因汇源公司在诉讼中同意将其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763万元股权全部质押给天瑞集团,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事项,本院对天瑞集团要求将汇源公司的3763万元股权全部质押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汇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763万元股权质押给天瑞集团,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事项。

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河南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曹蕊

审判员赵红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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