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德堂,湖南湘龙(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廷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某诉称,2010年3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去村民田启发家开会。在开会过程中,田启发与被告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打架,我看不过意就说:“你们那是搞什么”哪知,被告把怒火转向原告,并动手打了我,当时没有人解劝。双方松手后,被告不服气,跑进田启发家拿来一把菜刀,砍到我背部。后到龙山县人民医院治疗12天,花去医药费等合计7495元,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合计7495元。
被告没有答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某住院花去医药费等费用合计7495元。被告徐某某自愿一次性于2010年4月23日支付给原告罗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合计2500元,原告罗某某同意。
二、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显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廷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