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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帅、张某某与周某、李某甲、李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帅,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横山县X乡X村。

法定监护人方海军,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方帅父亲。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七彩网吧职工。

被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帅、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李某甲、李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二原告医药费5913元及误工、护理、伙食费、车船费等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6日晚10时许,三被告在靖边县七彩网吧内因琐事将二原告打伤,致使原告方帅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药费3651.5元,张某某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药费2262.1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某、李某甲、李某乙赔偿原告方帅、张某某医药费等一切损失共计6000元(当庭履行)。

二、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某、李某甲、李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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