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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诉被告刘某乙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诉被告刘某乙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00元。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人民陪审员李跃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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