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9年2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略),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份,被告人殷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成立洛阳翔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殷某某以其公司要开发洛阳市伊川县X镇X村南岳庙度假村为诱饵,在没有立项批文和开发资金的情况下,诱使山西省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先后与其签订南岳庙古建筑工程合同和景区绿化工程合同,期间被告人殷某某又以考察对方公司实力和收取工人工资保障金的名义,骗取对方人民币4.95万元及x型手机三部(价值5100元)、皮包三个等物。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6万元,已归还被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骗单位的报案材料和崔江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艾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太原市尖草坪区胜禹通讯器材经销部统一收款收据、被骗单位相关人员的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认罪态度尚好,所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骗单位,故对被告人殷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赃款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殷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卫宏战
审判员王某伟
人民陪审员常锐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