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1114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娄底二中退休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住所地长沙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刘明明

审判员柳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新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