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娄底二中退休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住所地长沙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刘明明
审判员柳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