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4日晨,被告人罗某某乘坐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沿S20沪南路上匝道违法驶入S20主干道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交保任务的民警陈某某即上前制止,遭被告人罗某某拒绝。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持铁皮条对民警陈某某实施威胁、追打,致使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逃逸。后民警陈某某及增援民警张某某欲将被告人罗某某带离现场时,被告人罗某某拒不配合,且推掇、蹬踢二位民警致伤(经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罗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二名被害人均作出了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有关交通警卫开道单、验伤通知书及伤势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卫民
书记员马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