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
被告孙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x.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0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400元、拐杖费人民币198元、住院用品费人民币15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8960元,其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交强险部分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8日前支付原告;余款人民币x.38元应由被告孙某支付原告,扣除被告孙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元,原告应返还被告孙某人民币5436.62元,该款原告应于2010年10月8日前支付被告孙某;
二、原告曾某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2元,由被告孙某负担,该款被告孙某应于2010年10月8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