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x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xx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月至4月间提取了原告为被告生产的各种木门,金额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该款被告一直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和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制作的木门有开裂、油漆剥落等质量问题,双方商定被告只要支付6万元。且被告为修理木门,支付了1万元维修费。故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门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xx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应给付原告的价款为人民币x元,并且需偿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628.43元,减半收取814.2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407.11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筑慧
审判员张莲
人民陪审员陈品浩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洁
审判长孙烨
审判员张莲
代理审判员陈品浩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