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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x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x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xx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月至4月间提取了原告为被告生产的各种木门,金额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该款被告一直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和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制作的木门有开裂、油漆剥落等质量问题,双方商定被告只要支付6万元。且被告为修理木门,支付了1万元维修费。故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门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xx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应给付原告的价款为人民币x元,并且需偿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628.43元,减半收取814.2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407.11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筑慧

审判员张莲

人民陪审员陈品浩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洁

审判长孙烨

审判员张莲

代理审判员陈品浩

书记员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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