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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文峰,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薇,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09年2月23日、3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房屋面积误差房价款x元;

二、原告张某放弃要求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欠缴的爱地林苑小区土地出让金及办证所需全部资料交至长沙市国土局,并提供相关回执;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完毕;

四、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长沙市X路X号的办公楼一至三层作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担保,担保的形式是由法院查封(见裁定书);同时被告以“海阔浴都”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相关收益(即租金)作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担保。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履行,原告张某可于2010年5月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担保财产及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所得价款用于办理国土使用证所需费用;

五、原告张某已支付的500元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六、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款项,由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本案受理费248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242元,由被告湖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建国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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