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冯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某莉诉被告冯某和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牛某诉称,2010年3月25日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诉请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原告牛某与被告冯某在靖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财产有:双人床一支、沙发一对、被褥两床及个人生活用品。原告以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涉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牛某与被告冯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家庭共同财产均归被告冯某所有。
三、原、被告双方个人生活用品各归己有(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