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将陈××放在白壁镇X村西南地的红色“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38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被盗证明、物证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所盗赃物,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