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吵打。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小孩周某静,被告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周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小孩周某静,原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李某某经手的债务为:借原告母亲5000元,借黄某嫦6000元;被告周某某经手的债务为:借湘乡市金石信用社x元,张国清2000元和张向阳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静由被告周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李某某在2010年至2024年期间每年公历12月31日前向被告周某某支付周某静抚养费2000元。原告享有对周某静的探望权,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原告李某某自愿补偿被告周某某6500元,该款项由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20日前向被告周某某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贺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