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X镇X村田坪湾。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自由恋爱结婚,于2007年11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亚。2009年2月两人外出打工,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分居一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财产纠纷,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杨XX于2006年相识并恋爱,2007年5月依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6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亚,现随原告李某生活。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的嫁妆有爱妻牌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创维29寸彩电一台、DVD音响一套、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沙发茶几一套、大理石餐桌一个、床两张、书桌一个、麻将桌一个、电视组合柜一套等日常生活用品及床上用品。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亚由原告李某抚养,原告李某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待小孩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杨XX享有探望权。
三、被告杨XX现存于原告李某处的嫁妆,自愿列抵给原告李某作小孩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潘莉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