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在长沙市天心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住所在(略)。
负责人周某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X镇X村民委员会、(略)与童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X镇X村民委员会、(略)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在长沙市天心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住所在(略)。
负责人周某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X镇X村民委员会、(略)与童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X镇X村民委员会、(略)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颖
代理审判员袁胜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