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向王某某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0年7月21日之前交纳上诉费。上诉人王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该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颖
代理审判员郭e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光贵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