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仙游县X镇X村下底在村X组。
诉讼代表人阮某某,该村X组长。
上诉人仙游县X镇X村下底在村X组起诉请求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将上诉人的土地出卖给仙游县商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非法行为和莆田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0)仙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上诉人仙游县X镇X村下底在村X组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上诉人仙游县X镇X村下底在村X组起诉请求依法处理的土地已由所在的人民政府征用,该土地的使用权已转移,上诉人与该土地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有本院生效的(2010)莆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为据。原审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具有诉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请求依法立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力勇
审判员陈炳森
代理审判员黄某华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欧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