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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自2008年3月至今任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XX村X村干部,负责XX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自2008年起,陈XX在负责管理XX镇XX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计生管理工作职责,在明知所包管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村民葛XX、陈X等6对夫妇无二胎生育证怀孕期间,不依法采取措施使上述人员终止妊娠,而是协助镇计生办提前违法收取上述每对夫妇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之后对以上违法怀孕人员放任不管,造成该6对夫妇现均已计划外生育二胎,及在该村共超生6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违犯了国家计生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XX的供述、证人陈X等证言;书证:单位证明、票据、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自2008年3月至今任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XX村X村干部,负责XX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自2008年起,陈XX在负责管理XX镇XX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计生管理工作职责,在明知所包管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村民葛XX、陈X等6对夫妇无二胎生育证怀孕期间,不依法采取措施使上述人员终止妊娠,而是协助镇计生办提前违法收取上述每对夫妇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之后对以上违法怀孕人员放任不管,造成该6对夫妇现均已计划外生育二胎,及在该村共超生6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违犯了国家计生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陈XX案发后主动向漯河市郾城区XX镇纪委副书记汇报其向XX村X户计划外生育户提前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XX对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作了详细供述。

2、证人陈X、武XX、谢XX、谢X、张XX、王X的证言均能证明其无二胎生育证,在怀孕期间包村干部陈XX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陈XX的供述相互印证。

3、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包村干部职责:1、整理好本村计划生育资料;2、对本村群众搞好计划生育服务;3、协助征收本村政策外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4、按照计划生育法规管理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4、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6份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证明被告人陈XX已向6户无二胎生育证并在怀孕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5、漯河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6份户籍证明无二胎生育证的6户孩子均已出生的事实。

6、证人丁XX、郭XX、马XX、马X、刘XX、张X均能证实想要超生二胎,交点钱,罚个款就可以生了,农村都这样。

7、中共漯河市郾城区XX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陈XX已向漯河市郾城区XX镇纪委副书记主动汇报了其在负责XX村计生工作一事中,向6户计划外生育户提前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

8、关于本案还有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在担任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XX村X村干部期间,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计生管理工作职责,造成了在该村超生6人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XX认罪态度较好,又系自首,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武献生

审判员唐瑞丽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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