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能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分别骗取新蔡县X乡X村委侯营村民董某某、余店乡X村委后张庄村民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3500元,共计5500元。现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收条、新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管制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雪梅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