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7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7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禹王台区X街X号附X号处采用擅自私接外线的方式进行窃电。盗窃电量价值经开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1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2月至2010年6月,采取私接外线的方式偷电的经过;
开封市供电公司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郭某某采取私接外线窃电的事实;
证人孙×、王×的证言证实:两次查获郭某某家采取私接外线窃电的情况;
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证明:被盗电量的价值为111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昕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申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