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崔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5月30日被厦门市祥平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2011年6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崔某驾驶豫x普通货车,行至本市X路南段芦花岗转盘南段时,将骑三轮摩托车的朱××撞倒后驾车逃逸,后经法医鉴定,朱××损伤程度为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x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某供述,证人曹某、田某、郑某、武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法医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何云娣

审判员肖立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畔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