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XX老年公寓。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XX,该老年公寓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XX,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代理人:平XX,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阳市老城区XX老年公寓业主,住该公寓。
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XX老年公寓(以下简称XX公寓)因与被上诉人申XX、原审被告高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寓的法定代表人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X,被上诉人申XX及其委托代理人平XX,原审被告高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郏文慧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