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李X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刘X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法定代理人刘XX(系刘XX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XX,女,住上海市宝山区XX室。
委托代理人朱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李XX、刘XX诉被告庞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李XX、刘XX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刘XX、李XX、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李XX、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刘XX、李XX、刘XX负担。
审判员周箐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