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徐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徐X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法定代理人徐XX(系徐XX丈夫),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上海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徐XX、徐XX、徐XX逾期办理小产证违约金人民币3,404元;
二、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上海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箐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