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
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丁诉被告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州铁路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04]X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原、被告分别属于铁路部门的退休职工和铁路部门,故原告刘某丁与被告郑州铁路局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州铁路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郭洪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楚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