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村民委员会
被告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村民委员会、葛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