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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XX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2806号

原告覃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覃XX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金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就还款时间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8月6日前偿还所欠原告覃XX借款x元;

二、本案受理费9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因该款已由原告覃XX垫付,被告李某某应于2009年8月6日前将款支付给原告覃XX;

三、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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