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路X号提香庄园,组织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小龙,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
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湖天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东恒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王文利
二○一○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