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广斌,陕西文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峁某某。
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月1日被告峁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2009年5月30日被告又借原告款x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还款期限至2009年底,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所借原告人民币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峁某某于201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x元,下余x元于2010年12月2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峁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子斌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