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马某之母。
被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系被告魏某之父。
原告马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马某要求离婚,被告魏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养女马某暂随原告马某生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被告对其婚前个人财产自愿放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高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世强